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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郑州航空港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对策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759

摘要:本课题围绕郑州航空港区深入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展开研究,切入点在于以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拉动港区经济发展乃至区域联动,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郑州航空港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对策建议,为港区金融业创新发展献计献策。

按照“一带一路”共商、共享和共建原则,秉承其开放包容的精神,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郑州航空港区金融产业应在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和金融发展路径上开拓创新,加速融入世界经济金融发展格局,推动港区和中部经济发展。

1 离岸金融的创新发展对策

1.1 尽快出台离岸业务税收法规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建设中的资金融通,一方面在活动范围上超出了一国的市场范围和主权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其活动的制度规范、渠道和机制也需要跨国进行。例如,资金融通的合作主体、主要工具载体、风险监管等都需要打通国家间金融市场的隔离,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来构建有效的金融市场投融资体系,而郑州航空港区尚未出台针对离岸业务正式的税收规定,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层面的不足无疑将成为郑州航空港区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阻碍因素。

因此,郑州航空港区要尽快出台离岸业务税收法规,以成文的法律形式对离岸业务的纳税主体、税率、优惠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改变以往在离岸税收问题上一事一议、一年一个政策的困境。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应注意:在初期,郑州航空港区应侧重于吸引境外客户群而不是考虑增加财政收入,在税率、征税对象、税基上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国际上通常具有的税收优惠,郑州航空港区也要适度实施,保证其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市场的税负水平。

1.2 大力引进外资银行

从国际经验看,离岸业务的开展,需要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一定数量的金融机构,离岸金融市场难成规模。从离岸账户资金流动的特点看,由于现行政策法规未要求外资银行分离在岸和离岸业务,境外企业需要通过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灵活地安排境外资金汇出入离岸账户,进而将这些资金自由汇出入在岸账户,故离岸账户资金流动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从离岸账户开立的主体看,我国可以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数量少,受政策法规限制较多,离岸业务种类和便利程度都不如外资银行,而外资银行可经营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融资理财等部分中资银行不能经营的业务。因此,绝大多数境外机构选择在外资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郑州航空港区需要通过大力引进外资银行扩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金融市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畅通、设施联通、区域内的相互投资提供金融支持服务。一方面,要出台支持金融招商的优惠政策来提升自身吸引力,实行优惠政策吸引那些资本雄厚、资信度高的外资银行来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提高对外资金融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等。

1.3 提高参与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郑州航空港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基本都是级别较低的支行和分理处,商业银行支行一般没有独立的审批权,并且现有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允许分支机构代办离岸银行业务;支行级别的机构在政策制定、人力物力上都很难根据实体经济需求定制离岸业务产品和服务,往往还是照搬总行、分行机构的现有产品,离岸业务产品和工具创新受限。这些因素限制了离岸业务开展的灵活性和自由性,降低了离岸业务办理效率,无法及时、有效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合作,降低了非居民对郑州航空港区服务的认可度。

因此,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解决郑州航空港区金融机构级别低、创新受限问题。第一,获准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郑州航空港区内所属的分支机构开办离岸业务;明确离岸资金和在岸资金在分离的基础上,可以适度渗透。第二,可以在郑州航空港区入驻的银行中挑选几家银行实施离岸银行分级制度,不同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并给予其在资金流动和市场交易环节适当的独立审批权,既可以简化业务审批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又能灵活经营调控以及风险管理。

2 物流金融的创新发展对策

2.1 提升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2.1.1 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实力。第一,壮大物流企业发展。首先,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加大政策支持,优化招商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型物流企业和采购基地、配送中心落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带动本土物流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改进。其次,培育本土大型物流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供应链管理,推动物流资源整合,逐步改进生产经营模式,形成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竞争力强的本土骨干物流企业。积极引导本土物流企业参与企业评级,争取成为AA级或AAA级物流企业。第二,规范物流企业操作标准。物流金融服务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专业的规范化标准以保障服务效率。以仓单质押业务为例,目前仓单质押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合同条款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都存在差异。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控制仓单质押业务风险,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经验积累,制定出了自己的仓单管理规范。从单个企业来看,达到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效果,但从行业角度来看,不同的业务操作标准导致物流金融业务手续异常繁琐,效率低下,不利于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

2.1.2 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物流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处理既关系到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也与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密切相关。各种先进物流技术的应用情况是衡量物流信息化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现代信息技术及网络的应用是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提供方便快捷的业务服务不可或缺的条件。但目前缺乏郑州航空港区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及相关软件应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数据,这方面工作有待加强,以帮助物流企业完善其内部的信息化管理。此外,还应建设物流信息交流平台,制定统一的物流信息标准,以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2.2 强化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2.2.1 加大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物流金融将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有效结合在一起,服务于经济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应面对整个物流营运过程,通过对现有产品的创新组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物流金融服务。目前已入驻郑州航空港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基本都是支行和分理处,级别较低导致服务航空经济和创新能力受限。因此,郑州航空港区应依据试验区高端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的自身优势,大力引进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融资工具,引进征信、评估、法律等的金融中介组织,构建一体化的服务模式以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有力推进物流金融的发展。

2.2.2 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一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通过建立有关融资企业的资信调查核实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动态分级制度等,对融资企业进行全方位信用管理。二是建立市场商品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通过该体系能够及时准确把握商品的市场价值和销售变化情况,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质押货物的评估误差。三是加强业务运营管理和内部操作规范管理。银行金融机构能够根据物流金融服务的不同模式,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杜绝因内部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2.3 优化物流金融外部生存环境

2.3.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大仓储货站的建设。不断完善机场的口岸建设和航空运输条件,以满足航空公司、航空货运代理、综合物流企业等所需的各项服务,实现货物的一站式物流服务。二是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地面交通运输体系,充分发挥郑州市公路枢纽、铁路枢纽的交通地理优势,将高速公路、城际铁路等接入郑州航空港区,构建立体化的交通运输网络,形成高效、快捷的商品流通体系。实现航空货运与陆路运输的无缝连接,发挥多式联运优势,提高物流效率。

2.3.2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增强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服务水平。二是推动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三是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信用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2.3.3 健全政策法规制度。一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物流金融相关的具体法规和政策,提高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执行力度。二是努力营造与现代物流金融相适应的社会文化环境、经济与技术环境,使物流金融参与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力推动全方位合作的开展。三是健全与物流金融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制度。例如,物流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制度、物流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以及物流金融的行业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等相关制度。

3 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对策

3.1 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框架

郑州航空港区的绿色金融能够实现创新发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绿色信贷政策体系构建、统计制度进一步得以明确。为保证绿色金融在郑州航空港区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并进一步使港区发展成为一个创新发展绿色金融的示范区,河南省政府应该围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其为政策纲领,结合本省地方特色和港区的发展特点,制定绿色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随着绿色金融的不断发展,及时对相关细则进行完善、补充和创新,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

郑州航空港区规划面积415平方千米,规划人口260万人,定位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如此大规模的发展必然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全部依赖政府并不实际,因而需要引进大量的社会资本。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绿色金融领域,也为调整社会资源的配置,一方面,要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引领者作用,提升社会资金进入绿色金融领域的信心;另一方面,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通过财税、价格、土地等优惠政策减轻绿色环保产业的负担,鼓励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投资,促进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

3.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河南省于2016年发布《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在此基础之上,一是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协调绿色金融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逐渐加大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与公开,更大规模、更加便利地共享绿色信息。一方面起到监管作用,倒逼企业,使企业真正落实绿色金融专项资金的去处;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指明方向,降低投资者投资绿色环保产业的考察成本。三是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形成对相关企业政府和第三方机构的共同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3.4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少,无法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应积极开发、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一是大力推动传统金融产品的创新。例如,将绿色理念引入保险,开发绿色保险,显性化企业的环境风险,间接提高环境污染性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对污染性产业的投资。二是开发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开发绿色债券,降低绿色项目的资金成本。三是发行绿色基金,提高规模效应和专业化运作能力,降低绿色投资的成本。四是推动绿色银行的建立,提高绿色投资的回报率,降低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的风险和成本。五是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所,引领绿色金融发展。

3.5 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专业的人才队伍和充足的人才资源储备是港区绿色金融能够持续发展的保证。港区应以优厚的条件吸引国内外优质人才的入驻。港区作为全国首个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和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有望成为河南省绿色金融发展的示范区,可与省内外高校开展紧密合作,开设绿色金融相关学科,同时为高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为港区绿色金融发展培养专业型人才。引进和培养双管齐下,加速建立港区绿色金融人才的储备体系,丰富港区绿色金融专业人才资源。

(作者:刘 霞)